例如我们可以指出刑事诉讼法
程序有效性原则,包括令人满意的活动 2015 年《民事诉讼法》第 4 条将程序有效性原则列为一项基本规则,规定:“当事人有权在合理期限内就案情实质得到全面解决” ,包括令人满意的活动”。 这是一项基本规范,融合了诉诸司法或管辖权不可废止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第 5 条第 35 条和《刑事诉讼法》第 3 条)。这意味着不足以保证触发司法规定并消除其障碍的可能性 。该过程必须有效,并在合理的时间内解决“事实世界”中的冲突。 手绘 手绘 用Guilherme Botelho的话说,准入保障包括“合格程序的权利”,即:它保证寻求司法机关的权利,参与基于对话和各方平等的有效程序的权利,这提供了一个合格的结果—— 不一定是起源,而是实体法的保护 。 在这方面,可以从《刑事诉讼法》第 4 条规定的有效性原则中得出一些进展: 1)优先或优先判断案情,以避免在没有解决冲突的情况下终止程序(第 485 条) ,每次点击费用)。第317条和第932条单独款规定,在未解决案情实质或不驳回上诉的情况下作出决定之前,有必要传唤当事人纠正缺陷或补充文档;2) 理解案情的完整解决包括令人满意的活动,即有效履行所做出决定中包含的义务,无论其性质如何——做、不做或支付金额;3) 程序合理持续时间原则的法律规定,已由 EC 45/2004 纳入第 5 条 LXXXVIII。 开展令人满意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的活动的难度以及扣押债务人债权的可能性。 可以考虑是否存在旨在使司法机构参数化的法律规定,以 在合理的时间内根据案情( 包括令人满意的活动)实现全面解决描述执法过程中实际遇到的困难。事实上,能够履行行政头衔中包含的义务并不总是(温和地说)一件容易的事。 在国家司法委员会 (CNJ) 编写的《数字正义 2021》报告中,第 5.3 节专门讨论了“执行瓶颈”。在开始分析数量和拥塞率之前,我们已经指出,执行阶段的进程构成了一级管辖区和最慢阶段正在处理的案件的很大一部分 。 尽管新的分布式知识进程的数量几乎是新执行进程数量的两倍,但在查看过程集合时,执行进程的数量似乎高出 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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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到达司法部门的知识流程几乎是执行案件的两倍,但知识阶段的流程处理速度更快,因此执行流程的存量要高得多 。 履行阶段(司法或法外所有权)流程拥堵率高的原因之一正是债务人资产定位困难。根据前述 CNJ 报道: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司法机构已经用尽了法律规定的手段,但仍然没有找到能够满足信贷要求的资产,从而使程序悬而未决。此外,债务在行政追收手段用尽之后才到达司法部门,这就是追回困难的原因。 为了提高行政保护一定数额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835 条第 1 款将扣押存款或金融投资视为优先事项。通过规范在线扣押, 第854 条允许在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司法资产搜索系统 (Sisbajud) 确定债务人名下现有金融资产的可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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